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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对红曲等保健食品原料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
文章来源:  浏览人数:2240  发布日期:2010年6月29日

    为规范以红曲、硒、阿胶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工作,保障食用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下发通知,对这些原料的食用量、不适宜人群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通知,红曲推荐量每日暂定不超过2g。产品中洛伐他汀应当来源于红曲,总洛伐他汀推荐量每日暂定不超过10mg。如超过限量规定,应提供充分的食用安全性依据。产品说明书中不适宜人群增加“少年儿童、孕妇、乳母”,注意事项增加“本品不宜与他汀类药物同时使用”。


  通知指出,作为功能性保健食品原料,硒的食用量不高于100μg/d,同时,如果食用量超过18岁以下人群、孕妇、乳母2/3RNI,《应当在不适宜人群中予以注明。注意事项中还应注明高硒地区人群不宜食用。


  通知要求,申请注册以芦荟、大黄、何首乌、决明子等含蒽醌类成分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应按照《中国药典》等有关规定,在产品质量标准中增加蒽醌类成分的含量检测指标,并按照范围值标示。产品说明书中不适宜人群增加“少年儿童、孕妇、乳母、慢性腹泻者”,注意事项增加“食用本品后如出现腹泻,请立即停止食用”。


  与此同时,申请注册以阿胶为原料的保健食品,配方含阿胶的,其原料阿胶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有关规定;终产品为阿胶的,其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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