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日起,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酒类广告发布的频率、频道、节(栏)目将受到严格限制。
针对目前一些企业使用国家名义做商业广告的现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规定商业广告中不得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外,特别强调不得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在播出时长方面,《管理办法》将每套节目商业广告播出量由原来“按天计算”调整为“按小时计算”,并规定每小时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11点至13点之间、电视台19点至21点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与2003年9月15日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新增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条款,明确指出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酒类商业广告也不允许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国家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副司长任谦表示。
有关专家指出,除了欧美国家由来已久的酒类广告限制法令外,韩国、泰国等近邻也已经开始对酒类广告进行限制,我国的“禁酒令”、“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等一系列措施凸显出我国铺天盖地酒类广告的尴尬,不健康的饮酒文化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应该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限制酒类广告在大众媒体的传播应纳入《广告法》修订内容。 |